摘要: 近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中提出: 1、全面推廣建筑信息模型等數字技術創新應用,實現項目管理智慧化。(第八條) 2、建設單位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檔案工作領導責任制和相關人員崗位責任制,并依法及時向市檔案管理機構移交項目決策、實施、竣工等全過程的文字、圖紙、聲像、建筑信息模型等項目檔案及數字文件。(第五十六條)
第二十七號
(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深圳市本級政府投資行為,強化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約束,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和監督,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深圳市本級政府投資,是指利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規范、效率、公開、適度平衡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應當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域。 市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投資范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不斷優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 第五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政府投資事權劃分的有關要求,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第六條 市政府應當依法完善政府投資管理機制,履行法定職責,規范審批程序,優化審批環節,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是市本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綜合管理,建立在線平臺,開展市本級政府投資審批、標準制定、計劃編制和組織實施等相關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第八條 市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覆蓋全過程、全鏈條、全生命周期的投資項目在線管理平臺體系(以下簡稱在線平臺),全面推廣建筑信息模型等數字技術創新應用,實現項目管理智慧化。在線平臺應當與市人大預算監督系統聯網,實現數據共享。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工作職責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并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咨詢服務。審批事項、受理材料、批復文件、流轉信息等均通過項目代碼和在線平臺進行數據共享,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除外。 教育、衛生、保障性住房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本行業信息化項目一體化建設并統一數據接口和標準。確需獨立建設信息化項目的,經批準后按照要求組織實施。 第九條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優先采用安全可控、綠色低碳、資源節約技術和產品。 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十條 政府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應當依次審批或者審查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項目總概算。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以及國家、廣東省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各階段工作深度達到規定要求,并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項目總概算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本條例所稱項目單位,是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總概算的組織編制和申報單位。 第十一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總概算由市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初步設計由市政府規定的部門負責審批或者審查。 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具有重大影響的政府投資項目,其項目建議書由項目單位征求司法行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等部門意見,并由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具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進行公示,充分聽取專業領域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二條 市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公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總概算的申報條件、編制內容和深度要求。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可以直接申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增加對項目必要性論證的內容: (一)列入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的; (二)市政府常務會議批準開展前期工作的; (三)總投資五千萬元以下的; (四)單純的設備購置、裝修裝飾、建筑修繕、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設施、城市照明等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 第十四條 市政府明確的應急工程、特殊緊急項目,項目單位可以直接申報初步設計和項目總概算,并在項目總概算中增加項目必要性論證和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內容。 前款所稱應急工程、特殊緊急項目的認定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可以委托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 項目建議書應當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進行深入論證,并對項目擬建的地點、規模和內容以及配套工程、投資匡算、建設運營模式、資金籌措和投融資模式、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可以委托工程咨詢機構按照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要求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和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市投資主管部門可以直接組織編制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投融資、運營維護等方案。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從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對建設項目空間、技術、工程、安全、環境影響、建筑廢棄物處置、資源能源節約、配套工程、運營維護、投融資等是否合理可行進行全面分析論證,并達到規定的深度。 在可行性研究審批階段,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程序依次出具審批辦理結果。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要求開展初步設計和項目總概算編制。 初步設計應當明確項目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并達到規定的深度。 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十八條 項目總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百分之十的,項目單位應當向市投資主管部門報告,市投資主管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九條 市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總概算委托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機構進行評審,并可以委托法律服務機構進行合法合規性評估。 第二十條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由上級政府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其申報工作由市投資主管部門統一辦理。 第二十一條 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儲備管理制度。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實施分類動態管理,對于建設依據、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前期工作長時間未取得實質性進展的項目,市投資主管部門可以將其移出項目儲備庫。 政府投資項目儲備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投資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第二十三條 市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深圳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以及實際需要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應當和市本級財政預算草案相銜接。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可以安排適當資金用于支持區政府承擔市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的項目建設。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額; (二)項目名稱、項目代碼、建設階段、建設規模、項目總投資、建設周期、年度投資額、資金來源和建設內容; (三)待安排項目以及預留資金; (四)項目前期費用等; (五)其他應當列明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續建項目可以直接申報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 新開工項目應當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選取,原則上項目總概算經批準后,方可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新開工項目總投資,應當以批準的項目總概算為依據。 需要列入當年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但是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項目,可以作為待安排項目,在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中預留相應資金。 第二十六條 市投資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建設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應當安排合理費用用于編制和審核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總概算,開展重大項目謀劃培育、投融資方案編制審核、環境影響評估、節能評估、法律服務、工程勘察、建筑信息模型編制審核、評估審核、工程和項目驗收、項目后評價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經市政府通過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 市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個月前,將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就部分項目進行重點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市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反饋處理情況。 前款規定提出的初步審查意見以及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批準以前,市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提出政府投資新開工項目預安排方案,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市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下達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并抄送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變更。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年度政府投資總額或者增減新開工項目的,應當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調整方案,由市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 調整政府投資年度計劃需要增加年度政府投資總額,市政府應當同步編制財政預算調整方案,與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調整方案一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 第三十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調整方案、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應當在批準后三十日內由市投資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三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建設運營模式選擇建設單位。采用政府投資項目統一建設、市場化委托建設等模式組織建設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與建設單位辦理項目移交手續,并在項目移交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向市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統一建設的,建設管理單位按照市政府規定職能等開展項目建設相關工作。 政府投資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應當依法組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和運營。 本條例所稱建設單位,包括政府投資項目統一建設管理單位、項目(法人)自建單位和市場化委托建設單位等。 項目移交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建設地點、規模、內容和建設運營模式組織實施,強化施工組織方案管理。 擬變更建設地點、建設運營模式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聯合項目單位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按照概算控制預算、決算的原則,建立健全項目責任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期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隨意壓縮或拖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安全設施和污染防治設施等應當根據主體工程的建設需要開展設計、施工,依法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初步設計和項目總概算,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和編制項目預算。 項目預算包括施工圖預算和項目建設所需其他費用。 第三十六條 項目總概算批復后,因客觀因素影響較長時間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在開工建設前提出概算調整方案,報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七條 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項目總概算。 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因素確需增加項目總概算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并會同項目單位報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調整增加項目總概算五百萬元以上且達到項目總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由市投資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批準。 前款規定的項目概算調整結果,市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抄送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采購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也可以分別采購投資咨詢、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具體服務事項。 第三十九條 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項目,可以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或項目總概算審批完成后進行發包。確需提前發包的,應當經市政府批準。 第四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程所含的重要設備、材料和有關服務事項,按照建設工程招標的規定采購;屬于單純設備購置類項目的設備,按照有關規定采購。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公平公開的原則,合理制定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采購的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不得設置歧視性條款。 項目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規范合同文本、加強合同管理,簽訂的主要合同條款和合同實質性內容應當與招標文件的規定一致,不得簽訂與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合同。 市政府建立健全合同監督管理制度,對合同的訂立、履約等環節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程發生設計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切實履行主體責任,會同項目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確認。 第四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實行無現場簽證管理。 因不可抗力影響造成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內容以及工程量增加,確需現場簽證的,應當由施工單位提出并提供相關資料,在簽證工程內容和工程量發生時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共同確認,不得事后補簽。未按規定辦理的現場簽證,不得作為工程結算依據。 第四十四條 市財政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及時安排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第四十五條 項目單位或建設單位按照財政資金管理規定,根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項目建設進度和有關經濟合同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四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投標擔保、履約擔保、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等工程擔保制度。工程擔保保證人可以采用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證保險等方式為工程提供擔保。 第四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工程驗收。建設單位可以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提供工程驗收咨詢服務。 政府投資項目未經工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交付使用。 本條例所稱工程驗收,包括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竣(完)工驗收以及規劃、消防、環保、特種設備等有關工程專項驗收。 第四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政府投資項目通過工程驗收后三個月內完成工程結算報告的編制,并送市財政評審機構評審。 建設單位應當在完成政府投資項目全部工程結算評審后三個月內完成竣工決算報告的編制,并送市財政評審機構評審。 大型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實行單項工程的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報告評審機制。政府投資項目情況特殊確需延長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報告報審時間的,由建設單位向市投資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市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延期,但報審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十九條 市財政評審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進行評審,對與項目建設有關的財務收支、招標投標、工程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情況進行評價。 第五十條 項目單位和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市財政評審機構的評審結論作為結算支付的依據。 第五十一條 項目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在完成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報告評審后三十個工作日內,聯合向市投資主管部門申請項目驗收。情況特殊的,可以申請延期。 市投資主管部門可以將概算總投資五千萬元以下的項目委托相應的市行業主管部門或區政府(新區管委會)開展項目驗收工作。市投資主管部門可以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提供項目驗收咨詢服務。 項目驗收流程、內容、標準等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稱項目驗收,是指對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項目總概算執行情況,工程驗收執行和整改情況,工程結算、竣工決算情況以及項目試運營情況等方面進行的全面檢查驗收。 第五十二條 市財政評審機構、市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各自將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報告、項目驗收報告抄送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以及市審計部門。 第五十三條 項目單位和建設單位原則上應當在完成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報告評審后三十個工作日內,聯合向市財政部門申請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市財政部門可以授權項目主管部門或相關單位開展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工作。 建設資金有結余的,項目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于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三十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結余資金相關手續。 第五十四條 項目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會同項目單位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并登記入賬。 第五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資產的,項目單位應當在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三十個工作日內,依據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賬務調整等相關手續。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后不形成固定資產的,項目單位應當在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三十個工作日內,按照財務管理制度做好相關后續處理工作。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檔案工作領導責任制和相關人員崗位責任制,并依法及時向市檔案管理機構移交項目決策、實施、竣工等全過程的文字、圖紙、聲像、建筑信息模型等項目檔案及數字文件。 第五十七條 建設單位和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市投資主管部門要求報送項目相關信息及資料。 第五章 政府投資項目監督 第五十八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市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使用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有關手續和歸集相關信息。 市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定期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投資完成、竣工等信息。不按時報送或虛報、假報、瞞報信息的,市投資主管部門可以向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通報情況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 建立項目竣工決算情況通報制度。 市投資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及時辦理項目竣工決算,并每年通報項目竣工決算情況。 第六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報告、開展詢問或者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六十一條 市政府應當在年初將上一年度政府投資計劃的執行情況,納入本年度政府投資計劃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在年中將本年度上半年政府投資計劃的執行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上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應當列明以下內容:下達計劃金額和國庫支付金額,完成工程結算、竣工決算項目情況,開展項目后評價情況,計劃執行存在的問題。 第六十二條 市投資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并向市政府報告。 第六十三條 市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建設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相關事項進行監督。 第六十四條 市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科學合理選擇部分已建成的政府投資項目,委托專業機構開展項目后評價。 項目后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并提出明確意見。 項目后評價結果應當作為有關發展規劃和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與建設管理的重要參考。 第六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及其責任人姓名應當在政府投資項目施工現場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上標明。 第六十六條 市政府建立、完善政府投資項目公眾參與制度和管理責任追究制度。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市投資主管部門、監察機關等舉報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建設中的違法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項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投資主管部門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根據具體情況,市投資主管部門可以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項目進行: (一)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的; (二)擅自變更政府投資項目已批復文件內容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統一建設管理單位、項目(法人)自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投資主管部門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且項目未完成的,可以暫停項目進行: (一)未經批準擅自開工的; (二)按照與經批準的初步設計主要內容不符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施工的; (三)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建設運營模式或者對建設規模、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 (四)擅自突破投資概算的;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的;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的; (七)玩忽職守造成政府投資資金嚴重浪費的; (八)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資資金的; (九)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移交全過程的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的; (十)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工程驗收、項目驗收、資產備案、資產移交或者產權登記手續的; (十一)申請資金撥付、報送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評審材料時弄虛作假或者有重大疏忽情形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暫停項目的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 市場化委托建設單位有本條例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投資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且項目未完成的,可以暫停項目進行;拒不改正的,市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納入不良信用記錄;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工程咨詢機構、設計單位在編制、審核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總概算時,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弄虛作假或者有重大疏忽情形的,由市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納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調查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工程結算及保修過程中,拖欠薪資、弄虛作假、拖延結算,或者存在重大疏忽情形的,由市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納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調查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二條 市投資、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建設等部門和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管理、項目審批管理、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三條 項目單位、建設單位以及工程咨詢機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違反本條例規定,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除按照本章規定予以處理外,適用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信息應當依法依規進行公示、公開。 第七十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可以參照本條例,結合各區實際情況制定區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七十六條 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按照市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來源: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責任編輯:一百一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