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廠與變電站防火 對鋼結構,在容易發生火災的部位需采取必要的防火保護措施,以達到防火要求。建筑構件允許采用難燃燒材料(難燃燒體),但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0.75h。管道井、電纜井、排氣道、垃圾道等豎向管井必須獨立建造,其井壁應為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1.00h 的不燃燒體。 配電裝置室內最遠點到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 15m。 計算機室、控制室、電子設備間,應設排煙設施,機械排煙系統的排煙量可按房間換氣次數每小時不小于 6 次計算。 點火油罐區宜采用低倍數或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其中,單罐容量大于 200m3 的油罐應采用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單罐容量小于 200m3 的油罐可采用移動式泡沫滅火系統。 建筑面積超過 250m2 的主控通信室、配電裝置室、電容器室、電纜夾層,其疏散出口不宜少于兩個,樓層的第二個出口可設在固定樓梯的室外平臺處。當配電裝置室的長度超過 60m時,應增設一個中間疏散出口。 變電站火災時,人員疏散使用的應急照明燈的照度不應低于 0.5 lx,繼續工作應急照明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 10%。 (責任編輯:一百一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