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山西省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編制導則》的通知
時間:2023-07-02 09:48來源:未知 作者:一百一教育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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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山西省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編制導則》的通知
4.1 編制內容 4
4.2 總則 4
4.3 綠色建筑發展現狀分析 5
4.4 綠色建筑發展目標 6
4.5 區域劃分和綠色建筑建設指標要求 7
4.6 實施計劃和保障措施 9
附錄E 各區域通用性控制指標和引導性指標匯總表 17
附錄F 市(縣)綠色建筑專項規劃近期(2023-2025年度)目標計劃 18
1.0.1 為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立足新發展階段,以全面綠色轉型為引領,落實《山西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推動綠色建筑發展,降低碳排放,指導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編制,制定本導則。
1.0.2 本導則適用于山西省行政區域內設區的市、縣(市)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
1.0.3 專項規劃編制除遵循本導則外,尚應符合法律、法規和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在建筑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建筑。
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相關規劃要求,明確規劃區域內綠色建筑發展目標、總體布局、重點發展區域和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等內容,提出綠色建筑發展管控要求、實施計劃、保障措施等,指導規劃區域內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的規劃。
以節約能源資源、改善人居環境、提升使用功能等為目標,對既有建筑進行維護、更新、加固等活動。
在建筑供熱水、采暖、空調和供電等系統中,采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系統提供全部或部分建筑用能的應用形式。
在全壽命期內可減少對資源的消耗、減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具有節能、減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循環特征的建材產品。
在建設工程及設施全生命期內,對其物理和功能特性進行數字化表達,并依此設計、施工、運營的過程和結果的總稱。
按照綠色建筑發展要求對規劃區域內的建筑提出的具體建設參數和標準,包括綠色建筑等級、裝配率、可再生能源應用要求、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面積以及其他更高節能降碳建設標準等內容。
根據綠色建筑發展相關政策要求,針對規劃區域內不同類別建設用地和不同類型建筑提出的應當達到的建設指標。
為引導綠色建筑發展,針對規劃區域內不同類別建設用地和不同類型建筑提出的建議達到的建設指標。
3 基本規定
3.0.1 專項規劃應依據《山西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編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與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明確綠色建筑發展目標、總體布局、重點發展區域等內容。
3.0.2 專項規劃的編制應堅持“因地制宜、適度超前,整體推進、重點突破,統籌兼顧、分類實施,創新驅動、科技支撐”的原則,立足規劃區域實際,綜合考慮各類綠色建筑技術的協調發展。
3.0.3 專項規劃編制應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深入分析規劃區域內綠色建筑發展現狀,結合規劃區域氣候、環境、能源、經濟及產業發展等特點,合理確定綠色建筑發展目標、重點發展區域、控制要求、實施計劃和保障措施等,并妥善處理近期與中遠期、局部與整體等關系。專項規劃編制路線見附錄A。應堅持“因地制宜、適度超前,整體推進、重點突破,統籌兼顧、分類實施,創新驅動、科技支撐”的原則,立足規劃區域實際,綜合考慮各類綠色建筑技術的協調發展。
3.0.4 專項規劃宜按照城市更新的要求,在節能普查與能耗統計基礎上,結合規劃區域既有建筑的建筑類型、建成年代、結構形式、室內熱環境及用能狀況等特點,合理確定規劃區域內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的目標、實施計劃、保障措施等。
3.0.5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公開征求意見,經評審、公示,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3.0.6 專項規劃實施應強化實時監測、動態維護、統籌銜接、互動支撐和全過程管理,形成貫穿規劃編制、任務分解、實施分析、督查問責、反饋落實的全周期管理實施機制。
4.2.1 總則應明確指導思想、目的、原則、編制依據、范圍、期限等事項。
4.2.2 專項規劃應貫徹綠色發展理念,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及城鄉建設綠色發展、碳達峰碳中和等政策要求,提出專項規劃的指導思想、目的和原則。
4.2.3 編制依據應詳細列出編制專項規劃的主要依據,包括有關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其他相關政策文件(見附錄B)。
4.2.4 專項規劃期限應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期限協調一致,近期規劃5年,中期規劃10年,遠期規劃15年,并根據上位規劃、綠色建筑發展進程每五年進行修編。
4.2.5 設區的市應以中心城區規劃范圍進行編制,并對市域范圍內其他縣(市)提出指導管控要求;縣(市)應以中心城區規劃范圍進行編制,有條件的,應涵蓋鄉村地區;涉及開發區等獨立園區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單獨或合并編制。
1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相關專項規劃中與綠色建筑發展相關的內容分析;
3 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以及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零碳建筑、綠色建材應用、公共建筑電氣化、BIM技術應用等高質量發展要求的實施現狀、存在的問題和潛力分析;
4.3.2 綠色建筑發展現狀分析應進行充分的調研,可采用現場調研、文獻調研、問卷調查、實地座談等調研方式,調研資料搜集清單詳見附錄C。
4.4.1 規劃區域的綠色建筑發展目標應根據國家、省以及當地綠色建筑相關政策,結合城市發展定位、綠色建筑發展稟賦合理確定近期和中、遠期發展目標。
6 其他綠色建筑發展目標,如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零碳建筑面積、綠色建材應用、公共建筑電氣化比例、BIM技術應用等高質量發展要求。
4.4.3 專項規劃應根據綠色建筑發展目標,結合規劃區域特點,提出綠色建筑發展、節能低碳、綠色化改造以及高質量發展的總體工作思路、重點任務和技術路線。
4.5.1 專項規劃應按照功能定位、開發強度、綠色潛力等,將規劃區域劃分為重點發展區域、一般發展區域和改造更新區域,將綠色發展目標分解至各區域(見附錄D),并提出不同類型區域的綠色建筑建設指標要求,包括通用性控制指標和引導性指標(見附錄E)。
1)公共建筑應按照一星級以上標準進行建設,重點項目應提高綠色建筑等級;
2)超高層、超限高層建筑應當按照三星級標準進行建設;
3)具備條件的政府投資新立項公共建筑,全部采用“地熱能+”多能互補的形式解決供暖(制冷)用能需求;
4)政府投資的新建黨政機關、新立項的學校醫院、文化體育科技類場館等公共機構建筑應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5)大型公共建筑、裝配式建筑等綠色建筑項目應用BIM技術;
4.5.4 重點發展區域應起到示范引領作用,區域內綠色建筑發展目標和建設指標要求應高于其他區域,應根據實際情況將部分引導性指標調整為通用性控制指標。
4.5.5 一般發展區域綠色建筑發展目標和建設指標要求應不低于綠色建筑相關政策制度確定的低限要求,可根據實際情況將部分引導性指標調整為通用性控制指標。
4.5.6 改造更新區域可結合實際情況彈性制定發展目標,并根據既有建筑現狀特點,確定節能、綠色化改造技術方案和目標。
4.5.7 不同類型規劃區域可統籌考慮自然地理界限、行政管轄范圍、發展潛力等因素,進一步因地制宜地進行分區控制,提出各分區不同的發展目標和綠色建筑建設指標要求。
4.5.8 專項規劃應妥善處理局部與整體的關系,個別區域或分區的綠色建筑發展目標發生變化,應及時調整其他區域的發展目標,確保整個規劃區域總建設目標滿足要求。
4.5.9 專項規劃應結合政策要求、區域實際情況以及項目建設特點,以政府投資項目、大型公共建筑重點,確定一批重點項目,因地制宜地提出更高水平節能低碳建設要求,打造高質量綠色建筑。
4.6.1 實施計劃應遵循客觀性原則,結合本地具體情況,逐年列出近期各年度目標計劃(見附錄F),并提出中、遠期工作思路。
4.6.2 保障措施應結合當地綠色建筑建設管理工作制定,包括政策保障、組織管理、規劃協調、技術支撐、動態評價、宣傳教育、資金與市場引導和質量監管等方面內容。
4.6.3 經批準的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是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依據之一,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4.6.4 發展改革、審批服務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文件應當將專項規劃載明的綠色建筑建設指標納入項目評估和審查范圍;規劃主管部門在土地出讓或劃撥時,應當將綠色建筑建設指標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并在規劃審查階段,就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是否符合綠色建筑建設指標進行核查。
4.6.5 保障措施應強調組織領導,細化目標任務,完善支持政策,強化工作責任,加強部門協同,建立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行政審批等多部門協同推進工作機制,加強土地出讓、項目立項、規劃審查、施工圖專家論證等環節管理。
4.6.6 保障措施應突出績效評價,提出各相關部門目標責任、發展成效的評價考核建議。
4.6.7 專項規劃編制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實施情況報告,客觀分析綠色建筑發展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問題。同時應每年制定貫徹落實專項規劃的實施方案,提出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和重點項目(應包含項目名稱、項目類型、項目地址、建設要求、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周期、總投資、責任單位等信息,詳見附錄G)等。
5 成果要求
5.0.1 專項規劃成果主要為規劃文本(含說明書),必要時可包括專題研究報告等。成果表達應當清晰、準確、規范。
5.0.2 文本主要內容應符合4.1要求,說明書主要內容包括:
1 總則中規劃的指導思想、目的、原則、編制依據、范圍、期限以及其他事項的說明;
5.0.3 專題研究報告應包括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以及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零碳建筑、綠色建材應用、公共建筑電氣化、BIM技術應用等高質量發展要求的實施現狀、存在的問題和潛力分析,科學預測并進行綜合效益評估,為綠色建筑建設指標設定提供依據和參考。
1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中發〔2021〕36號)
2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動城鄉建設綠色發展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1〕37號)
3 《國務院關于印發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1〕23號)
4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
5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國管局銀保監會關于印發綠色建筑創建行動方案的通知》(建標〔2020〕65號)
6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十四五”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規劃的通知》(建標〔2022〕24號)
7 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城鄉建設綠色發展的實施意見》
8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山西省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晉建科字〔2023〕36號)
9 《山西省建筑節能、綠色建筑與科技標準“十四五”規劃》
3 《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51141
5 《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 55015
6 山西省《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J04-242
7 山西省《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J04/T241
B.0.5 如有新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相關規劃和技術標準,均以新發布的為準。
1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相關專項規劃等與綠色建筑發展相關的內容;
3 綠色建筑建設現狀,包括設計、施工、運行各階段要求及落實情況;
4 裝配式建筑建設現狀,裝配式建筑生產基地的類型、主要生產規模與產能現狀,全裝修成品住房現狀和發展狀況;
5 可再生能源應用現狀、發展規劃、地方標準規定及相關政策引導等;
6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相關數據及案例,建筑能耗統計和碳排放情況;
7 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能耗、低碳、零碳等高質量綠色建筑建設情況;
8 當地建材、設備發展的現狀及相關政策性文件,取得綠色建材產品標識情況;
9 公共建筑電氣化節能分析、發展現狀、電氣化改造案例、電力驅動熱泵等高效電氣化技術應用情況;
10 BIM技術應用政策文件、技術框架和標準體系、發展現狀等情況;
11 區域內其他綠色建筑發展相關資料,如建筑產業發展、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情況等。
(責任編輯:一百一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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