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配率不低于50%│珠海市印發進一步明確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和要
時間:2022-11-20 21:51來源:未知 作者:一百一教育 點擊:
次
裝配率不低于50%│珠海市印發進一步明確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和要求
市發展改革局、市自然資源局,各區(功能區)、鶴洲新區籌備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各建設、勘察、設計、審圖、構件生產、施工、監理單位:
為促進我市裝配式建筑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加快建筑行業轉型,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7〕28號)、《珠海市裝配式建筑發展專項規劃(2019-2025)》等文件要求,結合近期我市裝配式建筑實施情況,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明確我市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和相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市下列范圍內的新建房屋建筑項目應當實施裝配式建造,并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采用裝配式建造。建設單位將同一宗土地出讓(或劃撥)合同用地分成若干地塊,分期建設或分標段建設的,視為同一項目:
1.財政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地上總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項目;
2.集中成棟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其中企業投資建設的地上總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租賃住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除外;
3.地上總建筑面積50000平方米(含5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商業、辦公、酒店、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用房等建筑工程。
上述1-3項建筑項目內,地上建筑面積不超過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單體建筑物,裝配率指標可不作強制性要求。
(二)第(一)項規定范圍外的建筑項目,鼓勵按照裝配式建造理念,使用與工程相適應的預制構件。
裝配式建筑的認定按照國家《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GB/T51129-2017)及廣東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DBJ/T15-163-2019),裝配率不得低于50%。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5日開始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4日。新取得及重新核定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的項目,裝配式建造要求執行本通知規定。對于在本通知實施之日前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的項目,裝配式建造要求參照《珠海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印發<珠海市2018-2019年度建筑產業現代化實施計劃>的通知》(珠規建質〔2018〕98號)有關規定執行。
(責任編輯:一百一教育) |
------分隔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