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贛江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局,省建筑業協會,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協會,各有關單位: 為推動建筑業新技術廣泛應用,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管理辦法》(建質〔2002〕173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業技術創新工作的意見》(建質〔2006〕174號)等文件精神,我廳起草了《江西省建筑業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征求各單位意見。請于2023年2月17日前,將意見建議紙質件蓋章掃描版、可編輯的電子版反饋至廳建筑節能與科技設計處,無意見也請反饋。 聯系人:江先進 聯系電話:0791-86211636 郵箱:jnkjc@zjt.jiangxi.gov.cn
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2月6日
江西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推動建筑業新技術廣泛應用,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管理辦法》(建質〔2002〕173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業技術創新工作的意見》(建質〔2006〕17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江西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業新技術是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當前重點推廣的《建筑業10項新技術》。 第三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簡稱省級示范工程)的批準實施、督促檢查、應用成果驗收和稱號授予等組織管理工作。各設區市(贛江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省級示范工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江西省行政區域內同時具備下列要求的新建建設工程項目可申請省級示范工程:(一)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單體工程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或住宅工程;其他不便于計算面積且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如市政基礎設施、土木工程和工業建設項目等。(二)采用《建筑業10項新技術》6大項12小項及以上新技術建設項目。其中基于BIM的現場施工管理信息技術和高性能門窗技術為必選項。(三)已擬定新技術應用施工組織設計和工作計劃。(四)通過應用新技術,在保證和提高工程質量、確保安全生產、縮短工期、降低勞動強度、降低工程成本等方面將有顯著成效。(五)三年內可完成申報全部新技術內容(特大型工程項目可適當延長)。(六)已列入企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創建計劃。 第五條省級示范工程申報時間應在地基與基礎完工前。由企業自愿申報,經各設區市(贛江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擇優推薦;逾期申報的,不予受理。 第六條申報省級示范工程,應同時提交以下資料:(一)《江西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申請書》(附件1);(二)新技術應用可行性研究報告;(三)新技術應用實施方案。 第七條申報程序:(一)申報單位向項目所在設區市(贛江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省級以上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申請。(二)項目所在設區市(贛江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并簽署意見后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三)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申報資料進行符合性審查,發布省級示范工程立項計劃。 第八條被批準立項的省級示范工程,如果立項條件發生變化,申報單位應在立項條件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按原申報程序申請變更,經核實后,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可以做出取消或更改立項計劃的決定。 第九條省級示范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應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懸掛“江西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創建項目”標牌,標牌應包含推廣新技術的內容。 第十條省級示范工程在實施過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認真落實新技術應用實施計劃,持續優化管理,強化過程控制,做好新技術應用實施情況的文字、影像記錄,做好原始資料的收集;按要求向設區市(贛江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報告新技術應用實施情況;及時進行技術總結和效益測定。 第十一條強化省級示范工程隱蔽工程(包括地基基礎和地下室空間工程技術、鋼筋與混凝土技術、防水技術與圍護結構節能)新技術應用的驗收核查工作,施工單位要及時報告重要隱蔽工程施工節點時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相關專家赴施工現場核查,核查結果作為驗收依據。 第十二條申報單位全部完成《江西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申請書》中提出的新技術內容,且應用新技術的分部分項工程達到現行國家和省有關驗收標準規范,未出現重大質量和安全生產問題或隱患的,應在工程竣工交付前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驗收申請。申請驗收時,應同時提交以下資料:(一)《江西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應用成果驗收評審申請書》(附件2);(二)《江西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申請書》及立項計劃批文(復印件);(三)新技術應用具體實施方案;(四)應用新技術綜合報告(工程項目施工難點、重點,應用新技術內容,取得的成效和建議等);(五)單項新技術應用工作總結(每項新技術所在分部分項工程狀況,應用新技術內容、達到的技術指標或成效,關鍵技術的施工方法及創新點,保障措施,取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六)工程質量證明(工程監理或建設單位對整個工程或地基與基礎和主體結構等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證明);(七)工程項目效益證明(應由有關單位或本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社會效益證明及經濟效益與可計算的社會效益匯總表);(八)工程項目取得的成效(獲省級及以上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安全標準化示范工程、省科技進步獎等,通過應用新技術總結的專利技術、技術規程、工法等);(九)新技術應用的其它有關文件和資料。 第十三條省級示范工程的應用成果驗收評審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評審專家組通過資料審查和現場查驗方式進行。評審專家組由3~5位專家組成。被評審的申報單位人員,不得聘為專家組成員。 第十四條省級示范工程的應用成果驗收評審的主要內容:(一)提供評審的資料是否齊全、完整;(二)是否完成了申請書中提出的推廣應用新技術內容;(三)施工企業應用新技術中有無創新內容;(四)應用新技術對工程質量、工期、效益的影響。 第十五條評審專家組組長應提出初步評審意見,當有超過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評審專家對該審查結果提出不同意見時,該評審意見不能成立。評審意見結論形成后,由評審專家組全體成員簽字。 第十六條根據評審內容,可對示范工程應用新技術的整體水平做出綜合評價,分為省內先進水平、省內領先水平、國內先進水平、國內領先水平。 第十七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評審合格的省級示范工程,頒發“江西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證書并授牌,建設單位可在建筑物顯著部位鑲嵌 “江西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標志。 第十八條申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全國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的項目從省級示范工程中擇優推薦。 第十九條對立項和評價中發現弄虛作假、工程質量問 題或在實施中出現較大質量安全事故的項目,未立項的,不予立項;已立項的,撤銷立項;已通過評審的,取消其“江西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收回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江西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應用成果驗收評審申請書》.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