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市住建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太原市裝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
時間:2023-10-21 14:29來源:未知 作者:一百一教育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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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市住建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太原市裝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
并住建字〔2023〕175號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綜改示范區建設與公用事業管理部、中北高新區建設管理部、西山示范區建設管理保障部,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預制構件生產單位,局各有關科室、單位:
(一)政府及國有企業投資的項目,包括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公共建筑及橋梁、綜合管廊等房屋基礎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應采用裝配式建筑技術建設;土地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新建辦公、學校、醫院、體育場館等公共建筑項目按政府投資項目執行。
政府投資的大型公共建筑(單體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原則上要優先采用鋼結構。
(二)以招拍掛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商品房開發項目:地上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含)以上的應采用裝配式建筑技術建設。
同一建設單位或有關聯隸屬關系的建設單位一次性以招拍掛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將該地塊分割立項的建設項目,地上建筑面積應合并計算。
(三)工業用地上的新建廠房和倉庫,單體建筑地上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
(四)在實施范圍內的下述新建建筑可不采用裝配式建筑技術:
1.建設項目中獨立設置的構筑物、垃圾房、配套設備用房、門衛房等。
2.居住建筑類項目中非居住功能的售樓處、會所(活動中心)、幼兒園、商鋪等獨立配套建筑的單體建筑地上建筑面積小于5000平方米的,但配套建筑地上建筑面積總和不得超過本項目地上總建筑面積的5%。
3.單體建筑地上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但單體數量不得超過5個。
(五)在本文件執行期間,國家、省有更高標準的,從其規定。
裝配式建筑依據山西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DBJ04/T396-2023)評審評價;裝配式混凝土建筑裝配率不低于50%,裝配式鋼結構和木結構建筑裝配率不低于60%。
(一)按照先水平后豎向的原則,穩步推進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建筑發展;推進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設試點。
(二)新建裝配式建筑項目原則上應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四)裝配式建筑應采用全裝修,推動裝配化全裝修,推廣管線分離、一體化裝修技術。
(一)建設單位應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按規定作出執行裝配式建筑政策規定的承諾。在工程建設項目中應積極采用裝配式建筑技術,不得明示和暗示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中拒絕和降低國家、省、市有關裝配式建筑要求。建設單位對裝配式建筑工程質量承擔首要責任。
(二)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審批立項之前應組織開展前期裝配式建筑技術策劃專項工作,對項目定位、技術方案、成本控制、效率目標等做出明確要求,對項目所在區域的預制構件生產能力、施工裝配能力、現場運輸與吊裝條件等進行初步技術評估。項目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階段組織編寫《裝配式建筑項目實施技術方案》,并在正式報審前由建設單位組織預評審。評審專家應從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應由從事設計、施工、監理、預制構件生產方面等5名及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技術方案應滿足套型設計的標準化與系列化要求,采用適宜的結構技術體系,對預制構件類型、連接技術提出設計方案,并對構件加工制作、施工裝配的可行性進行分析。建設單位應統籌協調設計、預制構件生產、施工等各方需求,加強各專業間的協同配合。
技術方案經專家評審通過后,形成裝配式建筑技術方案專家評審意見,用于指導工程施工圖設計;任何單位不得隨意變更經專家論證通過的裝配式建筑技術結論,確需變更裝配部位、裝配率等重要技術要求的,應重新申報進行專家評審。
(三)建設單位應將裝配式建筑的預制構件制作、施工安裝、裝飾裝修、機電安裝等全部工程量納入招標清單。
(一)設計單位應按照國家、省、市關于裝配式建筑的要求,遵循結構體系合理、裝配方案科學、設計質量可靠的原則進行設計。應加強建筑、結構、設備等各專業之間的協作融合,在施工圖總說明中明確項目裝配率,所出具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包括裝配式建筑設計專篇,專篇中應包括裝配式技術采用的部位及相應的得分值,對預制構件的尺寸、節點構造、裝飾裝修及機電安裝預留預埋等提出具體技術要求,實現裝配式設計的標準化、集成化。對設計的裝配式建筑面積計算和裝配率計算的準確性、合理性負責。
(二)設計單位應在裝配式建筑項目設計過程中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積極推進項目設計、預制構件生產及施工建造等環節實施信息共享、有效傳遞和協同工作。
(一)施工單位應對裝配式建筑施工和預制構件生產制作過程履行施工總承包質量管理責任。應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預制構件進行合理堆放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建立健全預制構件施工安裝過程質量檢驗、控制及驗收制度。
(二)施工單位應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構件制作詳圖和相關裝配式技術標準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后方可實施。
(三)施工單位應與建設、監理、設計單位制定裝配式建筑工程的驗收方案并遵照執行。應及時收集整理預制構件進場驗收及施工安裝過程的質量控制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一)監理單位應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構件制作詳圖和相關技術標準,編制監理專項規劃和裝配式專項監理細則。
(二)監理單位應對預制構件生產單位的生產條件、技術標準、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審核,對預制構件生產單位編制的預制構件制作方案、物流運輸方案及施工單位編制的裝配式施工專項施工方案、高精模板系統專項施工方案等進行審批。
(三)監理單位發現預制構件生產單位和施工單位違反規范規定或未按設計要求生產、施工的,應及時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要求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驗收。應同步收集整理工程監理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一)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加強對原材料檢驗、生產過程質量管理、產品出廠檢驗及運輸等環節質量、安全控制,執行合同約定的預制混凝土構件技術指標和供貨要求,確保預制構件產品質量。
(二)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積極配合設計單位,將生產過程所需的預埋件位置、類型等信息提供給設計單位。當有影響結構性能的變更時,須經原施工圖設計單位審核確認。
(三)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編制專項運輸方案,經監理、施工單位批準后實施,方案應包含安全防護、成品保護和堆放、吊裝風險控制等內容。
(四)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根據國家、山西省的技術標準、圖集和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生產,并提供預制構件質量證明文件。預制構件出廠時,構件上應預埋芯片或黏貼二維碼進行唯一性識別,信息內容應包含工程名稱、構件名、型號、生產單位、執行標準、制作澆筑日期、出廠日期、合格/修補狀態、合格證號、質檢人、生產負責人、駐廠監造單位及人員等。檢驗不合格、標識不全的產品不得出廠。
(一)預制構件產品進場驗收由監理單位組織施工單位和預制構件生產單位進行全數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發現存在影響結構質量或吊裝安全的缺陷時,不得驗收通過。
(二)預制構件安裝首層(首段)質量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和預制構件生產單位共同驗收,重點對連接形式、連接質量、防水處理、固定形式、水電安裝等質量進行驗收,并形成驗收記錄。
(三)裝配式結構子分部驗收由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檢測和預制構件生產單位共同驗收并形成驗收意見。對國家、山西省規范標準中未包括驗收內容,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監理、施工、預制構件生產等單位制定專項驗收要求,組織專家論證驗收。
(四)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竣工后,在整體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預制構件生產單位進行裝配式建筑評價及全面驗收。建設單位對評價結果和驗收報告真實性負責,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導各縣(市、區)做好裝配式建筑政策制定及項目的技術論證、評審評價、過程監管、竣工驗收等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綜改示范區、中北高新區、西山示范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確保完成本級裝配式建筑工作年度目標任務。
(三)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裝配式建筑設計階段指標落實情況、施工現場實施情況、竣工評價驗收情況按照“雙隨機、一公開”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違規行為。
(四)對未按本通知執行的相關單位,應責令其改正,必要時依法停工整改,并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從事裝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預制構件及部品生產、工程質量檢測等與工程質量有關的單位,應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要求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責任,依法對工程質量負責。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裝配式建筑規范、標準及《山西省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管理技術導則(試行)》(晉建質字〔2019〕24號)執行。
(一)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于進一步加強太原市裝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并住建字〔2020〕82號)同時廢止。
(二)本通知施行之后取得《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成果批復》的項目,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太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10月12日
(責任編輯:一百一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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