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人員多、流動性強等特點,農民工社保一直是讓人頭疼的問題。如果要求必須通過社保卡發放民工工資,是否意味必須要給所有工人購買社保? 6月21日,江西省住建廳、人社廳聯合印發《江西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實施細則》,其中明確提出7月1日起,建筑工人工資通過社保卡發放。 1、通過工資專用賬戶,按月足額將工資發放到建筑工人的社會保障卡賬戶。 2、建筑工人對持有的社保卡進行跨行跨地區存取款轉賬等,免收手續費或其他費用。 3、發現弄虛作假、漏報瞞報的,對其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通過曝光、核查企業資質等方式進行處理。 必須為江西點贊!終于考慮到管理人員的工資問題了,試問有多少施工員拿不到工資? 雖然民工是弱勢群體,其實也有很多外聘管理人員也一樣是弱勢群體!這次江西將管理人員和建筑工人均納入了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著實解決了管理人員的拿工資難問題! 通過社保卡發放民工工資,在全國范圍內不太多見。 自住建部、人社部聯合印發《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以來,全國各地紛紛出臺實名制相關文件,其中關于農民工工資發放的問題尤其引人關注。
而根據《關于社會保障卡加載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83號)有關規定,社會保障卡在具有信息記錄、信息查詢、業務辦理等功能的同時,還可作為銀行卡使用,具有現金存取、轉賬、消費等金融功能。
另外,社會保障卡是勞動者在勞動保障領域辦事的電子憑證,還具有以下作用:
這種模式的成效有多大,還需拭目以待。 社保卡發工資,你怎么看?
江西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9〕18號),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建筑工人管理,維護建筑工人和建筑企業合法權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培育專業型、技能型建筑產業工人隊伍,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結合江西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建筑工人實名制是指對建筑企業所招用建筑工人的從業、培訓、技能和權益保障等以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方式進行綜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 在全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全面實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 第四條 統一采用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網址:http://jzgr.mohurd.gov.cn/jx)作為全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服務平臺。 第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全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業在施工現場全面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項要求;負責建立完善全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服務平臺,確保各項數據的完整、及時、準確,實現與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聯通、共享。 各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管理工作,確定專職人員負責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服務平臺的日常管理,督促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建筑企業和施工現場及時登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服務平臺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并對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平臺的使用情況進行日常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為建筑企業實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創造條件,并督促建筑企業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各項措施。 第七條 建筑企業承擔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職責,制定本企業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人員,通過信息化手段將相關數據實時、準確、完整上傳至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 總承包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以及依法與建設單位直接簽訂合同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對所承接工程項目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負總責,分包企業對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負直接責任,配合總承包企業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 建筑企業應與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建筑工人工資支付標準、支付形式和支付時間,對其進行基本安全培訓,并在全國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服務平臺上登記,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筑作業相關的活動。建筑工人應配合有關部門和所在建筑企業的實名制管理工作。 第九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單位、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及建筑工人均納入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范疇。 第十條 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從業信息、誠信信息等內容組成。 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證信息、文化程度、工種(專業)、技能(職稱或崗位證書)等級和基本安全培訓等信息。 從業信息包括工作崗位、勞動合同簽訂、考勤、工資支付和從業記錄等信息。 誠信信息包括誠信評價、舉報投訴、良好及不良行為記錄等信息。
第十一條 總承包企業應以真實身份信息為基礎,采集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并及時核實、實時更新;真實完整記錄建筑工人的從業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臺賬;按要求將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本企業相關信息和工程項目信息及時上傳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 已錄入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無數據更新的,再次從事建筑作業時,建筑企業應重新對其進行基本安全培訓,記錄相關信息,否則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 建筑企業應配備實現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所必須的硬件設施設備,施工現場原則上實施封閉式管理,設立進出場門禁系統,采用人臉、指紋、虹膜等生物識別技術進行電子打卡;不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工程項目,應采用移動定位、電子圍欄等技術實施考勤管理。相關電子考勤和圖像、影像等電子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所需費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費和管理費。 第十三條 總承包企業應當在工程開工進場10個工作日內,做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數據信息錄入;合理設置考勤裝置,對出入現場的管理人員和建筑工人進行實名制考勤管理;在施工現場設置“建筑工人維權告示牌”,暢通施工現場建筑工人的維權渠道;按月對施工現場建筑工人的考勤、工資支付情況,經建筑工人簽字確認后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的人工費實行分賬管理制度。建設單位與總承包企業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應對建筑企業工資代發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工資專用賬戶)、建設工程款及人工費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等做出明確約定。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須按照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造價,將不低于20%的月均工程款作為人工費預存到總承包企業開設的工資專用賬戶,建設單位、總承包企業和監理單位按月核定工程量,并根據核定情況,由建設單位逐月按照工程款的一定比例將人工費撥付到工資專用賬戶,具體撥付比例由各設區市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總承包企業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依法分包的,應當在與分包企業(專業企業、勞務企業)簽訂分包協議時,對分包企業的工程款及人工費支付額度、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等進行約定;分包企業建筑工人的工資由其書面委托總承包企業按月足額代為發放,同時提供有建筑工人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結算表。 第十五條 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僅限于支付已進行了實名登記的建筑工人工資,不得挪作他用。工資專用賬戶資金由建設單位、總承包企業或分包企業、開戶銀行等共同監管。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總承包企業或分包企業和開戶銀行之間應共同簽訂工資專用賬戶資金托管協議,明確各自監管的職責。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大對工資專用賬戶資金撥付和使用的檢查力度,確保資金到位,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總承包企業或分包企業通過工資專用賬戶按月足額將工資發放到建筑工人的社會保障卡賬戶。 第十七條 受理工資專用賬戶業務的銀行,應當與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服務平臺完成數據對接,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保證工資代發信息數據安全。 (二)依據建筑企業推送的工資支付信息(工資表),當日足額轉入建筑工人社保卡,同時向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服務平臺反饋工資發放信息。 (三)建筑工人對持有的社保卡進行跨行跨地區存取款轉賬等,免收手續費或其他費用。 (四)遵守本細則關于工資專用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所提供的服務進行公開承諾。 (五)向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服務平臺實時推送工資代發賬戶名稱、賬號、資金存儲是否符合相應標準的信息。 (六)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管理需要,協助提供工資專用賬戶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項目監理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項目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對未落實實名制管理工作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整改的,應當向建設單位和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時報告。 第十九條 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服務平臺的相關數據,可作為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司法部門對企業信用管理、人員工資發放、權益保障以及處理拖欠工資糾紛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各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筑企業應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確保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相關數據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不得漏報、瞞報。 第二十一條 各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數據共享,通過數據運用分析,利用新媒體和信息化技術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權益保障預警機制,切實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權益,提高服務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二十二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各地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約談相關責任人;約談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點監管范圍并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 第二十三條 各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的日常檢查,對涉及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相關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 發現企業及個人弄虛作假、漏報瞞報等違規行為,應予以糾正、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過曝光、核查企業資質等方式進行處理。 對涉及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勞動保障權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處理;對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違法問題或案件線索,應按職責分工及時移送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將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列入標準化工地考核內容。 第二十五條 嚴禁各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借推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名義,指定建筑企業采購相關產品,巧立名目亂收費。對違規要求建筑企業強制使用某款產品或亂收費用的,立即糾正;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原“農民工工資管理大數據平臺”中有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實名制監管信息移交并納入“全國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推進房屋和市政建設工程領域農民工工資實名制監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贛人社發〔2017〕48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一百一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