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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計價規范的現實意義

時間:2023-11-19 14:47來源:未知 作者:一百一教育 點擊:
EPC計價規范的現實意義

1、團體標準不是強制性的,EPC計價規范的發布有什么現實意義?

答:EPC計價有糾紛時,首先要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進行處理,如果合同中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法律也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交易習慣,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PC計價規范屬于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交易習慣,在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法律也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在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時,可以依據EPC計價規范作出處理。

EPC計價規范1.0.3:發承包人在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的計價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信、守法、綠色的原則。處理糾紛時,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交易習慣,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業主提供的項目清單包括哪些內容?

項目清單

發包人提供的載明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費用、工程總承包其他費和預備費的名稱和其他要求承包人填報內容的項目明細。

工程費用

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用于完成建設項目發生的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和設備購置所需的費用。

工程總承包其他費

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除工程費用外,分攤記入相關項目的各項費用。屬于建設項目總投資中的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一般包括,勘察費、設計費、研究試驗費、臨時用地及占道使用補償費、工程總承包管理費、場地準備及臨時設施費、檢驗檢測及試運轉費、系統集成費、工程保險費和其他專項費以及代辦服務費等。

預備費

發包人為工程總承包項目準備并包含在簽約合同中,用于項目建設期內不可預見的情形以及市場價格變化的調整,發生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的費用。包括基本預備費和價差預備。

 

3、工程總承包模式條件

3.1 發包人宜根據建設項目的特點、自身管理能力和實際需要、風險控制能力選擇工程總承包模式。工程總承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模式:

3.3.1 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EPC);

3.3.2 設計施工總承包(DB)。

3.2 具有下列情形時,發包人不宜采用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EPC),可采用設計施工總承包(DB):

3.2.1 投標人沒有足夠的時間或信息仔細審核發包人要求,或沒有足夠的時間或信息進行設計、風險評估和估價;

3.2.2 施工涉及實質性地下工程或投標人無法檢查的其他區域的工程;

3.2.3 發包人要密切監督或控制承包人的工作,或審查大部分施工圖紙。

發包人以施工圖項目進行工程計量和計價應采用施工總承包。

3.3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可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批準后進行。發包人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特點、實際需要和風險控制選擇恰當的階段進行工程總承包的發包。

發包人確定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發包階段后,可按下列規定 選擇工程總承包模式:

3.3.1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發包的,宜采用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EPC)模式;

3.3.2 方案設計批準后發包的,可采用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EPC)或設計施工總承包(DB) 模式;

3.3.3 初步設計批準后發包的,宜采用設計施工總承包(DB) 模式。

3.4 發包人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應編制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稱為“發包人要求”的文件,在文件中明確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的目標、范圍、功能需求、設計與其他技術標準。

發包人沒有編制“發包人要求”,或編制的“發包人要求”不能實現工程建設的目標時,不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3.5 發包人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并在合同中約定履約保函占簽約合同價的比例及數額。

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3.6 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發承包雙方應實行工程保險,增強防范風險能力。

 

4、勘察的責任

發承包雙方應按照國家勘察設計規范,技術標準或發包人要求中提出的標準和合同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完成各自職責范圍內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工作并提供勘察設計文件,并應對各自提供的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

采用工程總承包,除發包人將全部勘察工作單獨委托勘察人實施或合同另有約定外,發承包雙方對勘察設計工作可按下列分工進行:

4.1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或方案設計后發包,由發包人負責可行性研究勘察和初步勘察;承包人負責詳細勘察和施工勘察以及

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專項設計工作,按規定取得相關部門的批準,并符合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

4.2 初步設計后發包的,由發包人負責詳細勘察;承包人負責施工勘察以及施工圖設計、專項設計工作,按規定取得相關部門的批準,并符合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

 

5、工程總承包計價的風險范圍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中,發包人應根據采用的工程總承包模式以及發承包依據的基礎條件,按照權責對等和平衡風險分擔的原則,在發包人要求、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明確計價的風險范圍。 存在下列情形時,造成合同工期和價格的變化主要由發包人承擔:

5.1 國家法律發生變化;

5.2 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人工、主要材料等市場價格變化超 過合同約定幅度;

5.3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或方案設計后發包,發包人要求和方 案設計發生變更;初步設計后發包,發包人要求和初步設計發生變更;

5.4 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地下掩埋物等變化;

5.5 不可抗力。

具體風險分擔內容由發承包雙方根據采用的工程總承包模式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

 

6、對發包人提供的現場數據和參考數據的錯誤的責任分擔

發包人應在基準日期前,將其取得的現場地形和地下、水文、氣候及環境條件方面的所有相關現場數據,提供給承包人。發包人在基準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此類數據,也應及時提供給承包人。

原始測量控制點、基準線和基準標高等參考數據應在發包人要求中提出。

承包人應負責驗證和解釋發包人提供的參考數據,按照合同約定對與參考數據有關的工程放線,并核實參考數據的準確性,糾正在工程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定線中的錯誤,負責對工程的所有 部分正確定位。

對發包人提供的現場數據和參考數據的錯誤可按下列規定分擔責任:

6.1 采用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EPC)模式時,發包人除按照合同約定或國家法律發生變化承擔責任外,不對現場數據和參考數據的準確性、充分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6.2 采用設計施工總承包(DB) 模式時,承包人應及時將發現參考數據中的錯誤通知發包人,如果承包人因錯誤而遭受延誤和(或)費用增加時,承包人有權獲得工期的延長和(或)額外費用的增加及合理的利潤。

注: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地下掩埋物不屬于現場數據和參考數據的范圍。

 

7、發包人要求中錯誤的責任如何分擔?

7.1 采用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EPC) 模式,承包人應復核發包人要求,發現錯誤應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做相應修改的,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調整;如確有錯誤,發包人堅持不改,應承擔由此導致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以及合理的利潤。

承包人未發現發包人要求中存在錯誤和(或)未通知發包人提交說明文件的,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自行承擔由此導致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

無論承包人發現與否,發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錯誤導致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1)發包人要求中或合同中約定由發包人負責的或不可變的數據和資料;

2)對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預期目的的說明;

3)竣工工程的試驗和性能的標準;

4)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不能核實的數據和資料。

7.2 采用設計施工總承包(DB) 模式,承包人應復核發包人要求,發現錯誤應書面通知發包人。

發包人要求中的錯誤導致承包人增加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的,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以及合理的利潤。

 

8、標底或最高投標限價形成的原則

8.1 標底或最高投標限價應依據擬定的招標文件、發包人要求,宜按下列規定形成:

1)在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設計后發包的,發包人宜采用投資估算中與發包范圍一致的估算金額為限額按照本規范的規定修訂后計列;

2)在初步設計后發包的,發包人宜采用初步設計概算中與發包范圍一致的概算金額為限額按照本規范的規定修訂后計列。

8.2 標底或最高投標限價中工程費用和工程總承包其他費用,應按下列規定計列:

1)工程費用中的建筑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安裝工程費宜直接按投資估算或設計概算中的費用計列;

2)工程總承包其他費應根據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發包的不同范圍,按投資估算或設計概算中同類費用金額計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勘察費、設計費根據不同階段發包的勘察、設計工作內容,按投資估算或設計概算中勘察、設計費對應的工程總承包中的勘察、設計工作的部分金額計列;

b)工程總承包管理等其他費用在投資估算或設計概算中有同類項目費用金額的可根據發包內容全部或部分計列,沒有項目的,參照同類或類似工程的此類費用計列;

c)代辦服務費根據發包人委托代辦所發生的費用計列。

3)預備費應根據不同階段的發包內容,采用建設項目投資估算或設計概算中的預備費計列。

 

9、措施項目發生變化是否可以調整合同價款?

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并使措施項目發生變化時,承包人提出調整措施項目費,應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發包人確認,并應詳細說明與原方案措施項目相比的變化情況,擬實施的方案經發承包雙方確認后執行,并應按照合同約定確定措施項目費調整。

若承包人未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確認時,應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調整。

 

10、設計優化如何調整合同價款?

承包人對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文件進行的設計優化,如滿足發包人要求時,其形成的利益應歸承包人享有;如需要改變發包人要求時,應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議,經發包人認為可以縮短工期、提高工程的經濟效益或其他利益,并指示變更的,發包人應對承包人合理化建議形成的利益雙方分享,并應調整合同價款和(或)工期。

 

11、因非承包人原因刪減了合同中的某項原定工作或工程,承包商可以得到哪些補償?

當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刪減了合同中的某項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發生的費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應支付的項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時,承包人有權提出并應得到合理的費用及利潤補償。

 

12、當市場價格波動超出可預見的范圍,依據什么來調整合同價款?

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但又未在合同中約定"價格指數權重表",可視為不因市場價格波動調整合同價款。

當市場價格波動超出可預見的范圍,發承包雙方可依據有關情勢變更的法律規定,重新協商調整合同價款或變更合同。

 

13、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進度款,承包人應該怎么辦?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進度款的,可再次通知發包人支付,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時,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在應付期限逾期之日起應支付的應付款的利息。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并承擔違約責任。

 

14、預備費如何使用?

14.1 工程總承包為可調總價合同,已簽約合同價中的預備費應由發包人掌握使用,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后,預備費如有余額 應歸發包人所有;

14.2 工程總承包為固定總價合同,預備費可作為風險包干費用,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預備費歸承包人所有。

注:工程總承包采用可調總價合同的,預備費應按招標文件中列出的金額填寫,不得變動,并應計入投標總價中;采用固定總價合同的,預備費由投標人自主報價,合同價款不予調整。

 

15、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某些分項可以按實際工程量和單價進行結算嗎?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應采用總價合同,除工程變更外,工程量不予調整。

總價合同中也可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將發承包時無法把握施工條件變化的某些項目單獨列項,按照應予計量的實際工程量和單價進行結算支付。

 

16、工程總承包項目對工程變更的定義

工程總承包合同實施中,由發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批準對發包人要求所做的改變;

以及方案設計后發包的,發包人對方案設計所做的改變;

初步設計后發包的,發包人對初步設計所做的改變。

 

 

17、關于材料、設備的更換

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品牌、規格提供材料和設備,并應滿足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若需更換時,應報發包人核準;若承 包人擅自更換時,承包人應進行改正,并應承擔由此造成的返工損失,延誤的工期應不予順延。發包人發現后予以核準時,因更換而導致的費用增加,發包人不應另行支付。因更換而導致的費用減少,發包人應核減相應費用。

發包人可根據工程具體情況,要求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更換相關材料或設備,對更換部分的價格變化應按合同約定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承包人造成影響的,由此導致的費用增加和工期延誤應由發包人承擔。

 

18、關于價格清單

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發包人對建筑安裝工程價款的計價,除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按照應予計量的實際工程量進行結算支付的單價項目外,不得以項目的施工圖為基礎對合同價款進行重新計量或調整。

價格清單列出的建筑安裝工程量僅為估算的數量,不得將其視為要求承包人實施工程的實際或準確的數量。

價格清單中列出的建筑安裝工程的任何工程量及其價格,除約定的單價項目外,應僅限于作為合同約定的變更和支付的參考,不應作為結算依據。

來源:BIM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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