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臺州灣新區建設局,局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支持建筑業做優做強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22〕47號)和《臺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綠色建筑和建筑工業化發展的實施意見》(臺政辦發〔2020〕22號)等文件精神,提升我市裝配式建筑設計和建造水平,促進裝配式建筑高質量發展,現將《臺州市裝配式建筑評價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臺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1月17日 臺州市裝配式建筑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支持建筑業做優做強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22〕47號)和《臺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綠色建筑和建筑工業化發展的實施意見》(臺政辦發〔2020〕22號)等文件精神,提升我市裝配式建筑設計和建造水平,促進裝配式建筑高質量發展,根據《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GB/T 51129-2017)和浙江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DB33/T 1165-2019),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臺州市市、縣兩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監管的裝配式建筑評價管理。 本辦法所稱裝配式建筑是由預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裝配而成的建筑。 第三條 裝配式建筑評價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二章 評價范圍 第四條 裝配式建筑評價范圍: 臺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新立項的政府投資的新建建筑,椒江區、黃巖區、路橋區、臺州灣新區綠色建筑專項規劃劃定的中心城區范圍內新出讓或劃撥土地上的新建項目,其他縣(市)綠色建筑專項規劃劃定的中心城區范圍內新出讓或劃撥土地上的新建項目,以及上述圍合范圍外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使用權拍賣或掛牌公告和土地出讓合同(土地決定劃撥決定書)等文件中明確要求實施裝配式建筑的工程項目。 第三章 評價程序與要求 第五條 裝配式建筑評價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設計階段預評價,第二階段為竣工階段評價。裝配率以竣工階段評價為準。 第六條 裝配式建筑按照下列評價程序與要求組織實施: (一)設計階段預評價。 1.工程項目裝配式建筑技術方案確定后,建設單位需提供《臺州市裝配式建筑評價表(設計階段預評價)》(詳見附件1)。臺州市建筑工業化專家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專委會辦公室”)從臺州市建筑業專家庫(建筑工業化類)中選取不少于3名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建設單位協助組織評審會。專家評審組對申報項目進行裝配式建筑設計階段預評價,并出具評價意見書。對不符合裝配式建筑評價要求的項目,退還申報材料,達到要求后重新申報評價。 2.項目地上總建筑面積小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建設單位提交佐證材料,并對裝配式建筑技術方案和裝配率計算的真實性作出承諾后,可不組織專家評審。 3.建設單位應提交裝配式建筑評價相關材料至專委會辦公室登記后存檔備查,《臺州市裝配式建筑評價表(設計階段預評價)》報送至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上傳建筑工業化管理系統。 4.申請建筑面積獎勵的裝配式建筑項目,設計階段預評價時應提供面積獎勵專篇,施工圖設計文件應分棟計算不計入容積率的墻體預制部分,并編制預制外墻構件列表。 5.建設單位在申報施工圖審查時,除報送施工圖設計文件外,還應同時報送《臺州市裝配式建筑評價表(設計階段預評價)》、裝配式建筑評價意見書和裝配式建筑技術方案。 (二)竣工階段評價。 項目竣工驗收階段,建設單位應組織項目參建單位,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影像記錄和相關竣工驗收資料計算裝配率,完成裝配式建筑竣工階段評價。凡涉及政策性獎勵的項目,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程序同設計階段。《臺州市裝配式建筑評價表(竣工階段評價)》(詳見附件2)報送至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落實責任,督促落實項目參建單位嚴格按照經圖審合格的裝配式建筑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做好建造過程相關資料和影像的留存,確保評價項和書面承諾落實到位。 因設計變更導致裝配式技術方案變動較大時,建設單位應依據變更后的設計圖紙(需通過原圖審單位圖審),重新計算裝配率并提交裝配率計算書,由原評審專家復核確認,必要時需重新組織評價。 第八條 通過設計階段預評價的裝配式建筑,項目所在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強對裝配式建筑項目各責任主體是否遵循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監督檢查,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內容應包含裝配式建筑項目實施情況。 第九條 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過程監管,每年要對建造階段和完成竣工階段評價的裝配式建筑進行抽查,原則上抽查比例不低于10%,復雜或重大項目的抽查可會同專委會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抽查發現實際裝配率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或裝配式評價標準要求的,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不良行為計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十條 臺州市建筑工業化專家委員會應配合建設主管部門提供建筑工業化技術審查、評價等咨詢服務。專委會辦公室應做好協調和材料存檔工作,存檔資料應安排專人進行核驗,確保存檔資料與評價資料一致。 第五章 裝配式建筑等級評價劃分 第十一條 對符合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相關要求,且裝配率為60%—75%時,評價為A級裝配式建筑;裝配率為76%—90%時,評價為AA級裝配式建筑;裝配率為91%及以上時,評價為AAA級裝配式建筑。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責任編輯:一百一教育) |